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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院内薪酬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发〔2022〕11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2-07-22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49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院内薪酬分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2年7月22日

  北京教育学院院内薪酬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深化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人事制度改革,激励广大教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实现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2011〕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等学校工资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一)总量控制,突出职责。在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根据学院办学效益与收入情况,突出岗位职责并统筹兼顾不同岗位类型的薪酬平衡,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二)倾斜一线,突出业绩。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坚持优劳优酬、多劳多得,充分调动教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对做出突出业绩与重要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三)分级管理,突出贡献。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以完成岗位职责为基础,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挂钩。学院统筹协调部门进行两级管理,以责权利一体化机制确保发挥绩效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分配结构

  教职工薪酬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岗位绩效、绩效扣减与特殊补贴等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所指的院内薪酬属于绩效工资中的学院可分配部分,由基础性绩效与奖励性绩效两部分构成。

  基础性绩效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岗位、职务、职级等因素,包括岗位津贴与职务津贴,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主要体现教职工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及工作效果等因素,包括年度考核绩效、业绩奖励绩效与重要贡献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三、分配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

  基础性绩效主要由岗位津贴与职务津贴两部分组成。

  岗位津贴主要依据国家基本工资标准与现行薪酬额度

  等因素而定,按教职工所聘岗位类别、职责以及职级等情况设置相应标准。职务津贴主要按所担任的职务级别确定,担任多个职务按职务的就高原则执行。各项标准按年度进行核定,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奖励性绩效

  奖励性绩效主要由年度考核绩效、业绩奖励绩效与重要贡献绩效三部分组成。

  1.年度考核绩效。年度考核绩效主要根据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全体教职工认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且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按标准全额发放,考核基本合格按绩效标准的50%发放,考核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年度奖励绩效。当年度新进入学院人员、退休人员按照实际在岗月份发放。学院视绩效工资总额与收入情况,确定年度奖励绩效标准。

  2.业绩奖励绩效。业绩奖励绩效给予优质完成职责任务的部门与二级单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主要体现完成职责任务等情况。学院根据当年绩效总额下拨额度,由各部门与二级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学院审批后发放。

  3.重要贡献绩效。重要贡献绩效主要体现团队或个人在教学科研、管理创新与社会服务等方面荣获国家、省部级与院级重要荣誉所取得的奖励绩效。学院视绩效工资总量与收入情况确定相应奖励标准。具体办法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其他规定

  (一)享受职务津贴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在下一年度按职务津贴标准的50%扣发,考核不合格则扣发全年职务津贴且无奖励性绩效。

  (二)专任教师出任二级学院各级行政职务,应保证充足的管理工作投入,并按《北京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管理办法》(京教院发〔2022〕7号)相关规定享受减免相应教学工作量待遇。“双肩挑”干部参与教学科研工作一般安排在周末,工作日兼课时间每周一般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三)教职工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自变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其中,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职实行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基本工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院内薪酬从入职当月起按试用期标准以工作日计发,调出人员计算到离开学院当月。

  (四)院内薪酬计发与考勤挂钩并按学院考勤规定执行。

  (五)援派、支教、挂职、孔子学院外派等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经学院批准脱产、半脱产参加专业培训、访学、学历学位进修等人员,期间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教职工受处分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按人社部相关规定执行。

  (八)未聘待岗人员三个月内,岗位津贴仍按原标准发放,三个月后停发岗位津贴。同意学院安置的,岗位津贴可按安置岗位津贴的80%发放,直到正式聘任上岗为止。

  (九)其他特殊情况结合学院实际另行规定。

  五、附则

  (一)教职工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度等同时作为教师职称评聘、岗位晋级、奖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京教院发〔2022〕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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