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经学院2022年第12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2年7月22日
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增强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规矩意识、纪律意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情况是学院审定工资、转正定级晋级、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编制外用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按学院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正常工作时间按照学院每年正式公布的校历和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专任教师及实验教师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专任教师实行每周一次坐班制度。返校坐班日参加学院、二级学院、教学系/直属教研室的党建、教学科研业务及其他集体活动。在非坐班日,专任教师应按教学计划授课,参加学院、二级学院安排的会议与集体活动,自主自觉进行教育研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及业务水平。
第六条 专任教师出任二级学院各级行政职务,应保证充足的管理工作投入,完成学院与二级学院安排的相应管理任务。
第七条 新入院专任教师,入院第一年,原则上在管理岗位坐班锻炼,返校日回系室参加集体活动,按非专任教师进行考勤。入院第二年,全职深入一线中小学进行教育教学实践,严格遵循实践学校的考勤要求,由实践学校记录考勤,所在部门上报考勤。
第八条 经学院批准到外单位挂职或借调等人员,由学院与挂职或借调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挂职或借调所在单位记录考勤,人员所在部门上报考勤。
第九条 月均工作日按22天计算,不足22个工作日的月份按照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凡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晚于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内到岗视为迟到,当月累计迟到5次(含)以上扣发一日绩效工资;凡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早于下班时间离岗或工作期间中途离岗超过30分钟(含)视为早退,当月累计早退5次(含)以上扣发一日绩效工资;凡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晚于规定上班时间超过30分钟(含)到岗视为旷工。
视假事性质进行日绩效工资额或日工资额扣除,各类人员的日绩效工资额、日工资额计算办法及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与考勤实行两级管理。人事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并对各部门考勤进行检查、审批与备案。各部门为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职能处室考勤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二级学院考勤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并由部门人事专员具体负责考勤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岗位职责纳入《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说明书》。
第十二条 人事专员应于次月5日前汇总当月教职工考勤结果,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统计表》(附件1)与《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各类假事汇总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类缺勤证明(病假条等)及假事审批表一并报送人事处。
各类假事、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经严格认定后均要如实计入教职工考勤,各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按月公示教职工考勤结果。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任务需要延时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可根据延时工作时长酌情安排倒休。倒休每月每人不超过3天,当月有效,一律不顺延。
第四章 假事规定
第十四条 假事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公假、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出国随任等。
第十五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经批准后可请事假。事假时间不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审批。本人提出申请,3个(含)工作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4至10个(含)工作日,经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主管(联系)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11至30个工作日,经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主管(联系)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主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30个工作日,由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主管(联系)院领导审批,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三)事假15天内根据缺勤天数按日扣发绩效工资;连续缺勤超过15天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缺勤超过一个月的,当月只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四)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扣发绩效工资,但须备案考勤记录:
1.教职工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
2.经物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教职工住宅实施维修或拆迁,确需由本人在家照顾;
3.女教职工进行孕期正常产前检查;
4..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岳父母看病可申请陪护假,每年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上述人员因病重、病危需陪护,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每年可多申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陪护假。以上情况超过10天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可请病假。带薪病假仅限每月一个工作日,不累计使用。
(二)病假审批。本人提出申请,3个(含)工作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4至10个(含)工作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向部门主管(联系)院领导汇报并报人事处备案;超过10个工作日,经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主管(联系)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主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年度内连续请病假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所在部门应提交报告,经人事处审核批准,从第7个月起,转为长期病休人员管理,所在部门每月上报考勤时需附病假证明。
(三)病假当月累计,根据缺勤天数按日扣发半日绩效工资;连续请假1个月(含)以上,按月扣发绩效工资;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长期病休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年度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返岗工作后不满1个月
继续请病假,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长期病休人员,病愈返岗工作时,应持有三甲医院诊断证明方能上岗,上岗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期间绩效工资按80%发放,工作不满3周继续请病假,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婚假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教职工,享受法定假期3个工作日,奖励假7个工作日。婚假须在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二)婚假审批。本人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随考勤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产假
(一)按规定生育子女的教职工,女性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前可申请休假15天,休假天数计入产假总数。
(二)男性教职工配偶生育的,男性教职工享受陪产假15天,原则上应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男性教职工如需增加陪产假天数,需配偶自愿减少女方延长生育假期限,并由女方单位出具相关公函(加盖人事章),由男性教职工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女职工妊娠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三)产假时间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遇寒暑假顺延。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院批准后,可增加产假不超过3个月(含)。增加产假期间遇寒暑假连续计算,产假时间不再顺延。当年年度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产假审批。本人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五)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为切实保障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生育津贴及时发放到位,女教职工须在分娩或引、流产出院后一周内,持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备案,并办理生育津贴申请审批手续,相关手续可委托亲属代为办理。
第十九条 育儿假
(一)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教职工,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育儿假可连续享受,也可分次享受。夫妻双方可调整育儿假的分配,申请增加育儿假的一方须持配偶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加盖人事章),并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每年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
(三)育儿假审批。本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四)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护理假
(一)教职工为独生子女且父母确需护理的,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护理假不得在夫妻间调整分配。
(二)护理假审批。本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失能评估证明等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三)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护理假与事假中的陪护假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丧假
(一)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可请丧假,假期3个工作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2天。
(二)丧假审批。本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三)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
(一)凡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不在京内,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且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可申请探亲假。探亲假时间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使用。试用期期间 无探亲假。
(二)探亲假审批。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主管(联系)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主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探亲路费及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年4月8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伤假
(一)经工伤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可以申请享受停工留薪期。
(二)工伤假的审批。本人持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工伤教职工与学院签订停工留薪期协议。
(三)工伤认定前,因未予认定工伤而发生的病假扣款,于次月发放工资时补回。
第二十四条 公假
教职工向学院提交正式公函或学院指派外出参加有关命题、学术讲座、会议、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申请公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公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不计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关于国内外培训进修及出国随任的相关规定。
(一)经学院批准在职就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在非脱产学习期间,专任教师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管理人员达到岗位职责要求,工资待遇不变,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学院批准的访学人员,访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访学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经学院批准、本人自愿进修人员,脱岗学习期间按事假扣发工资。
(四)经学院批准的在编随任人员,工资待遇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外发〔2006〕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须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按照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准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学院中层干部请假审批程序按照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请假手续办理,按照学院出国(境)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假事期满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及人事处销假。
如遇特殊情况,经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章 旷工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旷工是教职工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既未到岗履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为旷工:无故不到岗;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出国(境)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境)手续未获批准,擅离职守;经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以各种理由不接受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通知之日起10天内不到新岗位履职。
旷工期间的相关待遇。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日全部工资。月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对违反纪律,不遵守规定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教育学院请假与考勤制度》(京教院人发〔2008〕9号)文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统计表
2. 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各类假事汇总表
3. 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