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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院发〔2022〕14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2-07-22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50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2年7月22日

  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师资队伍建设是学院人才培养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为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学院发展,全面提升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学院决定试行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相关办法与规定如下。

一、实施目的

  实行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旨在充分发挥我院优秀教师作用,通过“传、帮、带、促、导”等途径(即“传”:传授经验、传承师风;“帮”:帮教帮研,帮助发展;“带”,带领成长,甘为人先;“促”: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导”:导学一体、形成团队),培养教研学一体化的优势群体,全方位提高学院师资队伍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

二、导师条件与职责

(一)导师条件

  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获得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教育学院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副高级职称教师;指导教师与培养对象的所教专业一致或相近。

(二)导师职责

  1.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与实际,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确定培养方向、目标及内容;

  2.通过自身的示范作用,带动培养对象的思想道德和专业素养提高;

  3.指导培养对象制订和修改教学设计,通过听评课等途径帮助培养对象尽快熟悉并掌握教学方法、教学特点及教学规律,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4.指导培养对象参与项目设计、课程开发、科研项目及课程试讲等工作;

  5.根据《北京教育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手册》,对培养对象给予年度评价意见。

三、培养对象的确定及要求

  1.培养对象每学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次,首批培养对象为入职3年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或新转岗专任教师;

  2.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既要完成自身工作任务,又要完成导师规定的学习研究任务;

  3.每学期向所在系(直属教研室)书面报告接受指导的情况。

四、相关管理措施

  1.导师实行岗位聘任制,青年教师培养期为3年。原则上每位导师在1个培养周期内指导不超过3名青年教师;

  2.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纳入学院师资建设规划,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提供导师名单,教学系(直属教研室)指导青年教师与导师进行双向选择、青年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或作必要调整后将双向选择情况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

  3.导师与培养对象确定师徒关系后,学院为其颁发导师聘书,对导师带教进行年度总结,以达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作用。同时,实行院领导联系导师制,及时了解导师带教情况及带教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4.培养对象考核在培养期满后进行,由教学系(直属教研室)就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青年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进修学历(学位)的首要条件。

五、导师待遇

  学院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导师予以表彰,履职情况作为导师岗位晋级或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京教院发〔2022〕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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