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委组织部 时间:2022-07-22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50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教育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21〕45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教育学院各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基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经费标准和拔付渠道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照党员年人均不低于 300元核定。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拨付渠道按原有渠道。党建活动经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表彰奖励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是指与开展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北京市内开展党建活动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内公务活动误餐费等支出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党组织应自行履职尽责的党务工作事项,禁止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向第三方购买服务。
第四章 组织活动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 计划管理和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十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所需经费,应提交活动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资产处审核后,按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组织党员集体外出培训时需要租车的,需在政府采购定点租车公司租车,凭租车合同、租车费用发票及政府采购结算明细报销。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支付,应当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台账,健全使用审批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把握好各项开支,要定期向党员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每年年底向党委组织部进行报告,接受党委组织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资产处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三)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财务资产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利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其支出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京教院组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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