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2-12-21
各部门:
经学院2022年第20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2022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2年12月21日
北京教育学院2022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19〕16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次考核包括以下人员:
(1)管理7级及以下人员
(2)专任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4)非在编外聘人员
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组织及实施
本年度教职工考核在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各部门与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一)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构成
主 任:肖韵竹
副主任:卢 晖 汤丰林
成 员:桑锦龙 徐江波 周玉玲
宋忠志 李 军 张金秀 李 雯 陈寒墅 李永莲
(二)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职责
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学院年度考核工作,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审核各部门对被考核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提出考核优秀、嘉奖奖励人员和记功奖励人选建议;监督、指导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部门教职工考核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成立部门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实施,研究提出本部门教职工考核评语,向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提出本部门教职工考核等次建议。
部门考核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二级学院考核小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考核小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与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各考核小组应当结合群众评议和教职工履职情况,公正评价,严禁出现考核不重工作实绩、轮流坐庄等情况。
三、考核内容
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为师德考核与综合考核两个方面。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其综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师德考核
师德考核按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办法》(京教院党发〔2019〕15号)及《关于开展2022年度师德考核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是在师德考核基础上,针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所进行的考核,侧重考察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四、综合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综合考核结果等次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教职工考核测评分值计算权重为:部门班子成员评分权重占50%,部门其他人员评分权重占50%。评分标准见附件5-7。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优秀指标)不超过部门考核人数的20%。参加教职工考核人数不足5人的部门,其优秀上限指标以聘期为单位按1-2个分配。总支书记、支部书记在述职评议考核中等次未达到好,不能评“优秀”等次。非在编职工进行合格性考核,不计入各部门考核优秀指标基数。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人员,可以记功奖励,授予记功的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2%。
(二)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完成本职工作质量高,工作业绩突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清正廉洁;在岗位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部门评议个人得分须在85分(含)以上。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自律。部门评议个人得分不低于70分(含)。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部门评议个人得分不低于60分(含)。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部门评议个人得分在60分以下。
凡出现《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京教院党发〔2019〕16号)中的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综合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各岗位人员的部门评价标准详见各岗位《考核评价单》。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使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管理岗位人员使用《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工勤岗位人员使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劳务派遣制职工、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及返聘职工使用《非在编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1.本年度内因病和经批准的事假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2.本年度内新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综合考核和师德考核。师德考核需确定等次,年度综合考核不确定等次,由所在部门撰写评语,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3.本年度内调入人员,由所在部门撰写评语,结合全年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4.援疆、援青、担任第一书记人员由外派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占所属部门优秀指标总量。
5.本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参考部队对其作出的有关工作鉴定,无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的,年度综合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6.依规休生育假,无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的,年度综合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7.在考勤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况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8.非在编职工的师德考核与综合考核进行合格性评价,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一)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各部门考核小组对所辖教职工进行考核,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托各部门考核小组对科级实职干部进行考核。
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与述职,按岗位类别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所在部门考核小组结合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撰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任教师考核的基本程序
1.各二级学院负责所聘专任教师的考核工作;
2.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托二级学院考核本部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专任教师,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派人员听取上述专任教师的述职,上述专任教师向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工作书面述职材料;
3.教学系(直属教研室)主任与副主任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述职,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派人员听取上述人员的述职;
4.其他专任教师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和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5.二级学院考核小组对专任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上报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审议;
6.“双肩挑”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专业技术工作考核由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三)教职工考核委员会考核的基本程序
1.审议各部门提交的教职工考核等次初步建议,提出年度考核等次与记功人员意见;
2.院长办公会审议;
3.对拟确定为“记功”和“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5.《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后返回,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申诉与复核
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和考核绩效奖励的发放
(一)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对教职工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学院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在第二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工作人员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 等次的,给予“嘉奖”奖励;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上级要求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聘任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取消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聘任的资格;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5.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聘任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二)年度考核绩效的发放
学院根据教职工考核等次,对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发放年度考核绩效,标准按绩效工资总额与收入情况按年度确定。
发放标准如下:
1.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无下列按比例发放情形的,年度考核绩效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相应标准的50%发放;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未参加的,不享受年度考核绩效;
2.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给予“嘉奖”奖励,记功人员给予“记功”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上级核拨标准执行;
3.本年新入院人员与退休人员参照“合格”等次标准,按在岗月数发放年度考核绩效;
4.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但当年因事假累计缺勤7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含)以下,或病假累计缺勤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含)以下,年度考核绩效按相应标准的60%发放;
5.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发放年度考核绩效:
(1)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拒不执行院内有关规定者;
(2)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3) 专任教师出现教学事故,非教学人员出现旷工情况者;
(4)因事假累计缺勤15个工作日以上或病假累计缺勤30个工作日以上者;
(5)增加生育假者、辞职、调出人员、外交随任人员及其他全年不在岗人员;
(6)因其他原因未参加考核者。
七、附则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年度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表
2. 北京教育学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 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 北京教育学院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5. 非在编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6.( )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汇总表
7. 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
8. 专任教师岗位考核评价单
9.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评价单
10. 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价单
附件:请见以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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