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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23〕4号)

供稿:教务处 时间:2023-02-15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58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统筹推进学院干部教师培训和学历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北京教育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负责审议学院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和学历教育专业教学计划方案,指导教学管理,检查教学质量,评定教学成果等重要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二章  教学委员会组成规则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和专业领域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主要包括学院领导,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及教授代表,人数为不低于23人的单数。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教学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学院干部教师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学术水平高、教学能力强;

  (三)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站位和大局观,关心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能够从学院全局出发考虑教育教学工作,愿意为学院教学工作奉献智慧,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提名,由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调整和补充。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增补或换任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三、四、五条执行。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教学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教学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因退休、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累计缺席2次及以上教学委员会会议的;

  (五)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委员义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事项;

  (四)对学院教学事务及教学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学院办学定位,研究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

  (二)研究学院重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三)研究和指导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专业教室)建设的规划和方案;

  (四)研究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规划;

  (五)研究和指导学院重大教学成果的推荐与评选;

  (六)研究和指导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学历专业评审、项目立项及验收评审等工作;

  (七)开展督导工作,包括教学管理督导、专业与课程建设督导、教学实施督导和专项督导等督导工作。制定每学期督导计划,实施教学督导,及时反馈督导结果,每学期撰写一份督导报告;

  (八)研究、咨询和指导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平时根据学院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商讨、研究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保密问题要严守秘密。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设立教学委员会分会,原则上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负责本部门的教学指导、督导和咨询等工作,教学委员会分会负责人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京教院党发〔2023〕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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