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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外请教师及下校参访相关费用执行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京教院发〔2023〕1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3-02-15

各部门:

  经学院2023年第1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外请教师及下校参访相关费用执行标准(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3年2月15日

  北京教育学院外请教师及下校参访相关费用执行标准(2023年版)

  根据《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文件规定,在原有相关文件基础上,将外请教师及下校参访的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请各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执行外请教师讲课费和咨询费。

  一、干部教师继续教育外请教师讲课费执行标准

  根据《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文件规定,外请教师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参照以下税前经费标准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675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5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教非所学”教师培训项目,根据实际教学工作需要,其外请教师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前):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3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150元。

  外请教师以在线直播方式开展教学的,按照讲课费标准支付,每半天最多计4课时。同时给多个项目和班级开展同一门课程在线直播教学的,只能给外请教师支付一次讲课费。

  邀请院外专家在学院培训项目授课或通过学院指定在线平台进行网络授课,并经过专家同意后转化为网络课程资源,可以另外支付网络课程资源建设费,费用标准为该专家讲课费额度的50%。

  二、学历教育外请教师讲课费执行标准

  学历教育外请教师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前):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12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1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80元;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60元。

  三、外请教师咨询费执行标准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6年实际部门预算的通知》文件规定,外请教师咨询费标准(税前)为:工作两天内,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为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

  外请教师参与在线教学指导、交流和研讨活动的,按照专家咨询费标准支付。

  学院组织下校活动,其经费标准为60人以下的活动按照4800元/天标准支付,60人以上或线上观摩按5600元/天标准支付。分组和跟岗活动另行设计。经费支付方式可由下校学校在我院规定额度下提供具体承担下校培训工作人员劳务费支出名细,由我院进行统一支付。

  四、外请班主任经费执行标准

  根据《北京教育学院市级教育干部教师常规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教发〔2013〕33号)文件规定,非学历继续教育外请班主任费执行标准(税前)为100元/人/天。

  学历教育外请班主任费执行标准(税前)为每月400元/班。

  五、对全国知名专家和特级教师等的说明

  在参考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高层次人员口径”的基础上,全国知名专家的范围界定如下:(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2)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3)北京学者;(4)“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中央组织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入选者;(5)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入选者;(6)根据学院文件,经规定程序聘请的学院荣誉教授和特聘教授。

  特级教师等专家的讲课费、咨询费标准可参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从事专业性工作的管理干部及行业知名专家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六、附则

  本执行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教育教学中外请教师讲课费和咨询费执行标准》(京教院发〔2020〕2号)、原《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做好外请教师参与学院在线教学活动安排的通知》(京教院发〔2020〕3号)同时废止。


 

京教院发〔2023〕1号.doc
77d4c7da24eaffb0dbfa21bdb64e63fd.doc (31.50 KB)
京教院发〔2023〕1号.pdf
cf4b0ab145ca84b283cfee678866eede.pdf (2.0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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