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3-04-03
各部门:
经学院2023年第4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3年4月3日
北京教育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关于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要求和《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京教院党发〔2017〕40号),结合学院实际,本着合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
第二条 学院各类经费的收支,均应纳入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由财务资产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三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实行“一支笔”和逐级审批责任制度。
(一)学院预算执行中,财务收支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分管业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院长办公会六个级次。
(二)学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作为财务收支审批“一支笔”,具有相应的财务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确需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的应经院长审批后在财务资产处备案。各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经办的各类经费支出需经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
(三)行使审批权限人员必须认真审查财务收支内容和收支金额,并对收支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代表部门或项目组对部门和项目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学院对归口管理事项进行业务审核。
分管业务院领导负责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较大金额支出的业务审批及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埠参加会议(培训)、考察、外调等事项的审批。
分管财务院领导受院长委托负责较大金额支出审批。
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院财务工作负总责,有权依法审核大额支出。
会计审核人员在审核已经批准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应及时退回要求纠正。
第四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批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逐级审批、优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权限自低向高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限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或签字。
(一)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需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基建项目、重要教学项目、大额修缮和采购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经费使用需经党委常委会立项审批。预算执行按照业务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超预算和无计划的经费支出,财务资产处一律不予支付。
(二)归口管理的业务事项和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批使用办法。
(三)学院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收费。非税收入以外的各类收费应履行学院立项审批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收费立项审批表,财务资产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财务资产处根据学院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收费。各部门不得随意设立账户、自立名目擅自收费、私设“小金库”。
(四)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薪酬分配方案按月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编外用工人员工资、丧葬费等人员支出,以及取暖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个人所得税等常规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根据预算分解批复按月下达,财务资产处按照人事处下达数据进行发放及申报汇缴。
2.学院统一发放的院内绩效、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性人员支出,由人事处依据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下达发放。
3.在职人员各类薪酬、奖励及福利等支出一律由人事处统一下达发放。
(五)日常保障性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日常保障性公用经费支出指维持学院正常运转的各类经费支出,包括水、电、气、暖、互联网接入费、物业费、安保服务费、食堂管理费用等,其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按预算批复额度、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经财务资产处审核后执行。
(六)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业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依据学院年度预算批复额度及支出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即由部门负责人签批,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分管业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财务资产处审核。
1.单笔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批;
2.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
3.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4.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院长审批;
5.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支出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七)财政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
依据财政年度预算批复额度及支出项目实行逐级审批。订立采购合同的项目支出,由部门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签批执行。其他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报部门负责人签批,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分管业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财务资产处审核。
1.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批;
2.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
3.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4.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院长审批;
5.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各项支出,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八)教学科研机构业务费及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
教学科研机构业务费是指用于开展基础教育干部教师培训和学历班教学的业务经费,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学研究经费及委托培训经费。其支出依据学院年度预算批复额度及支出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即由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签批,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财务资产处审核。科研课题经费是指院外取得的纵向科研课题经费及经学院科研处认定的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应严格执行上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按照课题立项批复预算内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即由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签批,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财务资产处审核。
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由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签批;
2.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3.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院长审批;
4.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支出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九)机动经费的审批权限
机动经费是指学院根据财力状况,为解决年度重点事项和突发事件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的,由财务资产处统筹管理的预备费用。机动经费的使用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业务审核后,10万元(不含)以下支出由院长审批;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支出报院长办公会审批;30万元(含)以上支出还需报党委常委会审批立项。
第六条 年度预算调整需根据权限逐级审批
(一)部门年初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凡确需追加或调减部门经费预算额度的,均需上报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部门年初预算下达额度之内的各项基本支出确需调整的,10万元(不含)以下的事项和预算调整,经分管业务院长审批后,由部门自行调整,报财务资产处备案;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事项和预算调整,需报院长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和预算调整,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财政项目年度批复预算调整,均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涉及支出类别调整的,还需上报市财政审批。
第七条 财务收支审核责任
财务资产处负责依据学院年度预算批复额度及支出项目对每笔经济业务支出进行财务审核。单笔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由财务资产处会计科科长审核;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各项支出,报财务资产处处长审核。
1.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规定的经济事项不予审批。
3.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各项开支,必须制止和纠正,防止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4.学院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检查、绩效考评和内部审计,对随意变更预算支出、虚报和冒领等违规、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教育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修订)》(京教院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