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3-04-03
各部门:
经学院2023年第4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3年4月3日
北京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0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68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京财资〔2015〕129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2015〕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同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四)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坚持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资产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财务资产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资产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日常工作;解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职责如下:
1.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资产登记入账、账务管理、资产折旧、资产预决算管理工作;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院的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3.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配置、报废等管理工作;
4.负责定期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向市教委上报资产月报、年报、统计报告等资产相关工作;
6.负责学院每年产权登记上报工作;
7.负责监督、配合各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发放、调剂、报废等具体事项;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及政策讲解工作;
8.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资产负主体责任,其职责如下:
1.负责落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并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2.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资产完整安全;
3.严格按照学院资产清查要求,对本部门资产进行盘点,如实上报资产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4.按照预算上报要求,对本部门资产进行梳理,填制部门预算申请表;
5.负责提出本部门设备需求、设备更新、报废工作;
6.设立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加强部门资产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工作,保证学院资产安全和完整,资产管理员职责如下:
(1)及时掌握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
(2)及时对资产领用、调整、报废进行梳理并且履行相应手续;
(3)及时对部门每一项资产张贴最新资产条码;
(4)及时对部门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有变动的进行调整并履行相应手续;
(5)告知部门退休人员将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办理退休转单时一并交回财务资产处,同时履行相应手续;
(6)每年资产清查时,对部门账物不符的资产及时进行汇报并且说明具体原因;
(7)资产管理员调离、换岗、退休等情况要及时进行部门内部交接手续并且填报《北京教育学院部门资产相关人员备案表》上报给财务资产处。
(三)安保后勤处负责管理各校区公共区域资产,其职责如下:
1.负责管理各校区教室、工作室、研讨室、会议室、公共空间、报告厅、计算机房、食堂以及配电室等公共区域资产;
2.对公共区域内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巡检、维护,确保资产完整安全;
3.严格按照学院资产清查要求,对本部门管理的资产进行盘点,如实上报资产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4.按照预算上报要求,对本部门资产进行梳理,填制部门预算申请表;
5.负责提出本部门设备需求、设备更新、报废工作;
6.各校区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资产配置
(一)日常办公设备按照市财政局配置标准执行,对目前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学院履职要求、存量资产现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
(二)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各部门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四)各部门在每年预算编制前,将下一年度需求报至财务资产处。经财务资产处审核资产存量,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教委审核,待预算批复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经学院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五)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且明确使用人、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信息。财务资产处根据验收单、发票、合同等进行入账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一)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设立的专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资产使用人需安全合理地使用各种设备,对精密、贵重、专业仪器,须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操作。
(二)部门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凡是有使用人、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信息变动的,资产管理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北京教育学院部门内部固定资产交接表》,并及时报给财务资产处进行账物调整。
(三)学院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四)财务资产处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统一优化配置,对占用且未使用、暂时不用的资产,可统一调剂,做到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防止和杜绝重复购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严禁私自拆卸设备和完成资产报废程序后的留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任何固定资产处置均由财务资产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
第九条 资产报废流程
(一)各部门根据资产使用情况,确认经维修后无法继续使用且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申请报废,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将实物与表格一并报给财务资产处。
(二)财务资产处根据部门上报情况,查看资产状态,确认资产报废数量、金额,按照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报市教委审核。
(三)市教委审核通过后,根据市财政局审批权限,报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由其指派评估公司进行报废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且进行网上拍卖,待拍卖成功后,回收公司上门清走资产。
(四)财务资产处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接收单、系统进行销账处置以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监管与追责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院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未经学院审批同意擅自使用、转让或处置固定资产的行为,致使学院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学院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保护学院的利益。
第十一条 对损坏、丢失、转移学院固定资产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要按资产原值进行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教育学院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京教院国发〔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教育学院固定资产报废、调拨申请表、
2.北京教育学院部门内部固定资产交接表
3.北京教育学院部门设备采购预算申请表
4.北京教育学院设备配备需求表
5.北京教育学院部门资产相关人员备案表
(以上附件内容见下方链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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