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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23〕16号)

供稿:纪检监察办公室 时间:2023-06-06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70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北京教育学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工作质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约监督员实行党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 的原则,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从学院优秀共产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教职工代表和基层先进工作者中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学院在岗在编教职工;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部门或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学院改革发展情况,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得到所在部门支持,能够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六)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相关会议或活动。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学院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学院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党委及所在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参与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检查及内部调研督导工作,对制定纪检监察相关制度、起草重要文件和研究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听取、收集教职工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反映和传递教职工对监督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信息;

  (四)协助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做好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学院规章制度、纪检监察工作部署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教育,提出专业化意见建议;

  (五)列席学院和所在部门有关会议或参加相关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及时向部门领导或直接向学院纪委报告;

  (六)完成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者列席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参加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有关业务培训;

  (二)根据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安排,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领域、重要岗位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可查阅或获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向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了解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受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和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承担交办的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五)未经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不得以学院特约监督员名义发表言论或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学院特约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任。特约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可向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院纪委研究并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担任特约监督员的;

  (四)有其他不宜担任特约监督员情形的。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内容包括:

  (一)制定特约监督员工作计划,安排特约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二)通过与特约监督员座谈交流、定期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收集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约监督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根据需要向特约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对特约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五)加强与特约监督员所在党组织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特约监督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督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特约监督员的监督,主动为特约监督员创造工作条件,保障特约监督员的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工作需要,特约监督员可列席本级党组织的党政联席会、党组织会议等重要会议,所在部门应对特约监督员参加相关学习和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约监督员,将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并反馈其所在部门,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特约监督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监督权利过程中,如遇到抵制或拒绝监督、消极应付、恐吓刁难、打击报复等情况,有权向本级党组织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党委、纪委反映,纪检监察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特约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将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京教院党发〔2023〕1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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