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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基础教育人才研究院 时间:2021-0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教发厅〔2018〕1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教育系统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函〔2021〕20号)、《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7〕37号)、《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大数据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资源,是指本市教育系统内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资源。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等全市教育系统相关单位。根据教育数据资源供需关系,划分为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教育数据资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统筹调度与决策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教育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北京市教育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教育大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和服务,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与开放。
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育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共享和开放等工作。
第五条 教育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壁垒、共享开放、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数据资源目录
第六条 教育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教育数据资源目录分为职责目录和系统目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目录规范和管理办法,指导各单位开展目录编制与管理工作,确定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属性,作为开展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各单位依据职责,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职责目录,明确目录中数据资源的采集途径、更新时限、数据格式以及共享开放属性等。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或单位职责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职责目录。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系统目录,明确系统中数据资源的存储格式、获取路径、共享方式等,在信息系统立项建设或改造前,要在市教育大数据平台更新系统目录。
 
第三章  教育数据资源采集
第九条 各单位依据职责采集教育数据资源,做到“应采必采”、“全面覆盖”。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得重复采集;能够从市场获取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获取。涉及统计数据资源的采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单位要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性,采用正当合法的方式采集数据。
第十条 教育数据资源应采用数字化方式采集、存储和管理,对未采用数字化方式采集的,要逐步完成数字化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确保所采集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面向师生、家长采集信息应公开采集使用规则,明示采集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和存储期限。
 
第四章  教育数据资源汇聚
第十二条 市教育大数据平台是管理教育数据资源目录、汇聚核心数据、支撑共享开放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已有市级数据资源类系统应逐步纳入市教育大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教育数据资源应向市教育大数据平台汇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教育数据资源外,要做到“应汇尽汇”。数据资源汇聚遵照《北京市教育数据汇聚技术规范》进行,当提供方数据资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更新。


第五章  教育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依托市级教育大数据平台和数据资源目录,提供教育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做到一次汇聚、充分共享。各单位的数据共享要通过市教育大数据平台完成,各业务应用系统之间不得单独开展数据共享对接。涉及共享教育部、北京市各部门等外单位数据的,要通过市教育大数据平台开展,避免多头对接。
第十五条 数据资源共享应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原则,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
可提供给各单位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除敏感个人信息以外的数据,原则上均应为无条件共享。
仅能够提供给部分单位共享使用或部分提供给各单位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各单位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数据资源,应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无条件共享类数据资源由市教育大数据平台实现共享;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资源,使用单位为市教育系统各单位的,由市教育大数据平台实现共享,其他外部使用单位的,按照“谁提供、谁授权”的原则,由提供单位同意后进行共享,提供单位应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共享响应,不予授权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按照“谁提供、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应及时更新数据资源,确保数据资源的质量和时效。使用单位对共享获取的数据资源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各单位应优先通过“用而不存”的在线接口方式使用共享数据。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共享获取的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单位核验,同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判定确有问题的,提供单位应及时修改校正相关数据资源。
使用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或制发文件过程中直接引用或分析利用共享获取的数据资源时,应注明数据来源。


第六章  教育数据资源开放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明确拟开放教育数据资源的内容、时间、范围、形式和更新周期等,编制开放目录,对拟开放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制作使用说明,保证数据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公众对教育数据资源开放的需求,及时转交至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开放需求做出响应,将结果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由市教育大数据平台统一向社会开放教育数据资源,各单位通过原有渠道开放的教育数据资源应同步汇聚至市教育大数据平台。


第七章  教育数据资源安全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教育数据资源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完善统一身份认证、权限管理、数据加密等技术防护体系,增强技术防范能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对教育数据资源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确保教育数据资源采集、共享、开放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响应和灾备恢复机制,制定工作预案,根据教育数据资源重要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充分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存储100万条以上个人信息的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应定为三级以上,单位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申报涉及数据资源的信息化项目,应编制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项目投入使用后,应将数据资源汇聚至市教育大数据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领导和组织本单位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各单位应不断完善数据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组织保障,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更新教育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开放数据资源的;
(三)所提供数据资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无法使用的;
(四)违规使用、泄露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北京市教育数据资源共享申请方式
 
附件
北京市教育数据资源申请方式
 
一、环境要求
1.网络环境要求。为保障数据安全,北京市教育数据资源通过政务外网环境为各单位、各区、各高校提供共享服务。目前数据共享通过前置机方式共享,各需求单位须在政务外网环境中配置数据交换前置机,接收数据。
2.前置机要求。各需求单位须在政务外网环境前置机中,安装主流数据库软件(例如Mysql,Oracle,Sql Server等)。各需求方须做好前置机环境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二、工作流程
1.申请地址。数据资源申请通过教育大数据平台进行,相关账户信息将单独下发各单位。
2.资源申请。在市教育大数据平台上,各单位选择需申请的数据资源,添加至申请车,在线提交,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单,申请单位下载申请单、盖章后上传,完成申请。
3.资源审批。市教育大数据平台根据申请资源的共享类型,自动流转申请,后台由相关单位完成审批。
4.数据推送。申请通过后,由市教育大数据平台技术团队联系申请方,完成前置环境联调,然后进行数据推送。
5.问题反馈及需求征集。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数据质量问题或有其他数据需求,可通过市教育大数据平台“问题反馈”和“需求征集”栏目进行提交。
联系人:陈萌
联系电话:51994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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