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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稿: 时间:2018-08-20

京教院人发〔2014〕3号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15日

 

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京人社事发〔2010〕286号)和北京市教委《市属高校、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京教人发〔20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任务与职能,适应经费拨款方式调整对绩效工资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学院常规培训管理和经费拨款方式的变化,调整院内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规范各类津贴补贴,建立绩效工资与经费拨款方式相适应、与岗位任务变化相匹配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津贴分配机制,适应岗位设置和绩效工资改革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绩效工资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学院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由学院统筹支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学院绩效工资管理须符合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办学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的原则。强化质量导向,将津贴分配与岗位、任务、业绩、贡献紧密结合。统筹考虑教学、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等工作,在认真核算办学成本的基础上,合理设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三)坚持整体提高、兼顾各方、体现公平的原则。倾斜一线教师,实现岗位和工作量的合理设置,在提高教职工整体收入水平的基础上,适度调控收入差距。

  (四)坚持总额控制、细化管理的原则。既执行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控制,又通过绩效分配方案调节工作量不足或超负荷工作的状况,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护教职工身心健康。

  三、绩效工资的总量和构成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贡献,原则上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每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包含基础津贴、岗位津贴、兼职津贴、节日补贴及政策性补贴5项。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基础津贴、岗位津贴、兼职津贴,参照职称、职务及岗位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分值付酬。分值标准依据工资总额和办学效益采取动态核定,本次试行核定标准为60元/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节日补贴随节日所在月份发放,其他各项津贴按照相关政策逐月发放。

  ⒈基础津贴按照教职工学历(学位)、职务、任职年限(按薪级计算)、工龄、本单位年资等因素付酬。

  ⒉岗位津贴按照各类岗位的相关因素付酬。

  ⒊兼职津贴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含教师岗位)和工勤岗位的职务兼职、任务兼职等相关因素付酬。

  上述各类津贴及分值见附件1-4

  ⒋政策性补贴的设置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学院规定的各项政策,发放项目及标准见附件5。

  ⒌节日补贴统一为“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四个节日,每节每人1000元。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特点及实际贡献等因素,包括效益奖励、行业奖励、专业奖励、专项奖励等项目。效益奖励根据考核结果按学期发放;行业奖励随教师节发放;专业奖励按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办法发放;专项奖励按完成阶段性任务情况发放。《北京教育学院加班管理办法》(京教院人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四、教职工各类假事薪酬发放办法按《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与考勤制度》执行。

  五、参与国家级培训、援助性培训和委托合作培训的工作量计算办法、科研津贴的发放、实验中心人员的课时量计算方法以及“双肩挑”人员、行政人员兼任教学工作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人员绩效工资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人员绩效工资调整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薪酬分配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付酬因素及月分值

  2: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以外)付酬因素及月分值

  3:管理岗位付酬因素及月分值

  4:工勤技能岗位付酬因素及月分值

  5:政策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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