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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供稿: 时间:2018-08-20

京教院人发〔2016〕4号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教育学院

  2016年7月13日

 

 

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在编在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做出规定。

  第二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和评聘程序参照《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京人发〔2007〕97号)、《关于完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81号)和《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京教院人发[2014]39号)执行。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分为专任教师系列与非专任教师系列。其中,专任教师系列包括教师、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非专任教师系列包括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和学院认定的社会化评审系列。在学院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为主的教师也可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第四条 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包括: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经济专业、统计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出版编辑、图书档案等。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聘任,根据学校岗位需求情况,由学院进行聘任。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包括基本要求和学术条件,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和相应的学术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2.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出现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视其情节,一般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申报教师系列的人员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见附件1)

  4.按照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管理办法,申报人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规定的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在现职任期内可以累计计算)。现职任职期超过基本年限的,以近5年的学时为准。

  5.符合学院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计算机应用水平等条件要求(见附件2-附件4)。

  6.申报教师系列的应完成《北京教育学院关于教师深入基础教育实践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教院人发〔2013〕1号)文件要求的任务和职责。

  7.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上一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

  8.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的学术成果应当符合相应的学术条件(见附件5)。其中,被CSSC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一篇可折算为两篇核心期刊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也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人提交专家评审的代表作应为近五年的学术成果,且至少有一篇是学术论文。

  第七条 公示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材料。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的考核组负责对申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不符合基本条件或学术条件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第四章 评议标准

  第八条 学科评议组在评议阶段,结合学院工作实际,重点对申报人从以下几方面做出综合评议,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1.履行岗位职责、参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实绩和成效情况;

  2. 理论水平,论文、著作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

  3.近五年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教学成果奖、教材奖、科研奖等奖励情况;

  4、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推动实际工作取得成效情况。

  第九条 为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对于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要求,但任现职以来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申报人必须是在现职务任期内曾在年度考核时评为优秀等级的人员。除符合相应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条件和相应的能力条件。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2.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

  3.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应实行本人及亲属回避制度。

  4.根据《北京市高校专业学术评议工作操作指南》的规定,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人员,再次参评,必须有新的论著或成果,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教学任务要求

  2.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3.外语能力要求

  4.计算机应用水平的要求

  5.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具备的学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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