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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7〕13号)

供稿: 时间:2017-05-31

 各党总支、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7531

 

 

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实施方案

 

为落实高等教育领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学院“十三五”改革和发展规划提出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根据北京市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北京教育学院机构调整和基层党组织设置方案》(京教院党发〔20178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教职工岗位聘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人才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围绕学院发展定位和中心工作需要,贯彻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通过扁平化管理和管理岗位试行职员制等改革措施,优化岗位设置,强化岗位职责,完善聘任程序,进一步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人尽其才、充满活力、风清气正的制度环境,服务学院的专业化发展和人才成长。

二、基本原则

1.整体稳定,合理流动;

2.按需设岗,以责定岗;

3.目标管理,重心下移;

4.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三、组织领导

各类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岗位设置和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长: 杨公鼎  何劲松

副组长:     张卫光

  员: 徐宝力  钟祖荣  杨志成  汤丰林

职责:领导制定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聘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部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任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由人事处、工会、纪监审处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岗位聘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成立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长:卢 

副组长:宋忠志

  员:教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和教授代表。

  责:负责监督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全过程。

(三)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长:卢 

副组长:李永莲  谢志东

  员: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

  责:调解聘任中的人事争议,监督聘任合同的履行。

四、管理岗位试行职员制

根据国家关于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学院在保持党政部门和教学科研部门的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管理办法不变的基础上,在处级及处级以下管理岗位试行职员制,即建立主要依据管理岗位人员承担的岗位职责和其本人的任职年限晋升职级的制度。

学院管理岗位的设置,依据上级核定的干部职数和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确定,分为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A、七级职员B、八级职员和九级职员。其中,五级职员和六级职员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根据干部选任和聘任的结果确定。七级职员A是在工作中担负重要岗位时间较长,且在本次聘任中仍然承担重要岗位职责的人员。七级(含七级职员A和七级职员B)及以下职员岗位均实行聘任制。

五、岗位聘任范围及聘期

(一)岗位聘任范围

学院在编的七级职员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含专任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人员。其中,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含参照管理人员和保留待遇人员)的聘任按照院党委干部聘任文件执行。

(二)岗位聘任期限

自本次聘任结束之月至20201231日(在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岗位聘任工作基本要求

(一)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整体上保持现有工作秩序和人员的稳定,原则上本部门各类岗位优先在本部门人员范围内聘任。

(二)教职工所在部门的职能或者专业划入其他部门的,原岗位人员在新部门参加聘任。

(三)属于以下情况,经审核批准后,由学院统筹考虑岗位流动:

1.教职工个人有岗位流动需求的,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新的岗位;

2.部门按照岗位设置未聘满的,由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在全院范围内申请岗位流动和未聘人员中进行选聘;

3.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交流岗位的,由学院统一安排。

七、岗位聘任基本程序

(一)在进行上一聘期考核的基础上,各部门提出本部门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建议,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二)二级学院公布内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和综合办公室主任的岗位和聘任办法,并进行聘任。

(三)学院公布各部门其他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四)在本次聘任中确有岗位流动意愿的教职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岗位流动申请;

(五)各部门按照人岗匹配原则,初步确定拟聘人选,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第一次聘任方案和空缺岗位数量、名称及未聘人员名单;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缺岗位情况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拟流动人员及未聘人员进行人力资源调配。同时,组织申请向专任教师岗位流动人员进行专业试讲和测评;

(七)对不服从学院调配的拟流动人员或未聘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剩余空缺岗位和履职条件要求,进行第二次人力资源调配。未聘教职工仍不服从调配的,参见本办法中“未聘人员的安置政策”;

(八)聘用工作机构提出拟聘人员建议,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

(九)公示岗位聘任结果;

(十)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聘用上岗人员签订《岗位任务书》,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岗位职责;

(十一)应聘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职员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定级或晋级,定级和晋级的相关条件及实施办法另行规定和实施;

(十二)专业技术岗位(含专任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晋级相关条件及实施办法另行规定和实施。

八、岗位聘任中的相关特殊政策

(一)岗位流动

1.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和岗位设置在不同岗位间流动。

2.由管理岗位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申请向专任教师岗位流动的,参照学院新任教师招聘条件和管理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管理,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试讲和测评后,由相关教师岗位所在的教学、科研部门提出是否接收的建议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4.专业技术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专任教师应聘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应专业技术级别聘任。

5.岗位流动人员,按新聘岗位性质进行相应管理。

6.转岗至有岗位从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在取得该从业资格之前,一律要求坐班。

(二)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各用人部门会商学院人事主管领导后,提出岗位或人员建议,由人事处按照北京市和学院相关政策履行人才引进程序。

(三)未聘人员安置政策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京人发〔200332号)文件规定,在本次岗位聘任中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自学院聘任工作结束的次月起计算,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及书报费、洗理费及房租提价补贴,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学院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中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长期病休人员,其医疗期间的待遇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人事处负责学院人员交流中心待岗、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九、岗位聘任工作纪律要求

(一)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二)教职工岗位聘任接受学院聘任工作监督小组、工会及教代会监督。

十、附则

本办法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17年教职工岗位聘任时间安排

2.个人调整岗位意愿申请表

3.教职工聘任申请表

4.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


相关附件: 京教院党发〔2017〕13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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