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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专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发〔2022〕12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2-07-22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49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专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2年7月22日
                                     
 
北京教育学院专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师德、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导向的专业水平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我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有效促进教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任教师包括教师系列与实验技术系列。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实验师、实验师。
第三条  学院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师德为先。把立德树人、师德为先、学员为本贯穿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要求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师德规范、守师德底线、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涵养高尚师德,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二)坚持实际贡献导向。根据学院办学性质与特点,充分考虑教师在党建研究与干部教师培训中心工作中所作出的贡献,取得的教学科研成就,坚持研训一体,引导教师教学科研并重,走“顶天立地”发展之路。
(三)坚持科学的学术导向。坚持综合评价与代表作评价相结合,重视教学、科研及政策与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具有突出的理论与应用价值的创新性代表性成果,加强并完善专家匿名评审,以鲜明的导向全面提升学院的教学与学术影响力。
(四)坚持向重点领域倾斜。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委有关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及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学院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思政课教师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岗位比例不低于学院平均水平,晋升指标单独设立。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学院教职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院领导,教学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员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聘委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聘委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具体工作。
聘委会各项工作职责与工作程序按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关爱学员,为人师表,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按照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管理办法,申报人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年均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申报者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完成教师深入基础教育实践要求。
第十条  40岁(含)以下青年教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有一年及以上培训管理班主任工作经历,结合学院实际,包括培训项目负责人、项目助理及首席培训师、班主任等直接参与学员管理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学员评教和项目验收评估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外语、计算机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学院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条件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1.专任教师
    申报职务
学历学位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学士学位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确认 担任助教4年及以上 担任讲师5年以上 担任副教授
5年以上
研究生班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确认 担任助教2年及以上
硕士学位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认定 担任助教2年及以上
博士学位 ————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认定 担任讲师2年以上
 
2.实验技术教师
    申报职务
学历学位
助理实验师 实验师 高级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 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确认 担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 担任实验师5年以上
硕士学位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认定 担任助理实验师2年及以上 担任实验师5年以上
博士学位 ————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认定 担任实验师2年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达到以下要求:
1.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1)教授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价值和文化;在本专业内为培训学员系统开设过3门及以上培训课程,并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结合专业、岗位特点,能够开展高水平学术和教科研讲座。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已开展积极有效的学术研究、教学实践和改革创新,取得了有一定影响力的成果。能够独立设计并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能够组建团队并有效指导团队开展教科研和培训工作,能够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工作。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持续稳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一定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具备前瞻性的科研和培训项目选题能力以及较强的科研成果实践应用转化能力。
(2)副教授
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了解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动态;在本专业内为培训学员系统开设过2门及以上培训课程,并取得良好教学效果。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学术研究或教育教学实践成果,能够独立设计并承担培训项目,能够积极参与教学或科研团队并开展有效工作。
具有本学科领域的代表性成果;具有较稳定的本学科领域专业研究方向;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具备一定的科研和培训项目选题能力;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实践应用转化能力。
(3)讲师
任现职以来主讲过培训课程,能够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员论文。有与本学科相关的代表性成果,具有从事教科研的能力。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科研工作,积极承担培训项目相关管理与教学任务。
2. 实验技术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1)高级实验师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实验岗位为培训学员系统开设过3门本专业实验或实习(实训)指导课程,或在实验室系统辅助实验教学;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引导学员学会实验操作技能,系统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任现职以来,在实验技术引进、仪器设备改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成就。
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实验指导研究方向;具有组织和指导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能力;具备初步的实验科研能力和实验科研成果向实践应用转化能力。
(2)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实验教学工作。具有从事教科研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科研工作并参与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  业绩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对教师业绩与岗位履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其中,业绩核算采取量化评分法,从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岗位履职能力由二级学院根据申报人实际工作贡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主要从考核情况、突出贡献及对口支援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1)。考核评价为近五年(含)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突出贡献及对口支援评价为任现职以来的情况。
教学工作主要从教学常规工作、教学评价、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2)。教学常规工作主要考核教师近五年(含)以来的工作情况,教学评价和获奖情况主要考核教师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
科研工作主要考核任现职以来以学院名义正式发表或获得的成果,从学术成果、成果转化、科研获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3)。
第十七条  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师德评分均要求不低于10分,其它评价分值需满足下列条件。
申报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价总分不低于80分,其中教学与科研评分分别不低于24分(基础分);申报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价总分不低于60分,其中教学与科研评分分别不低于18分(基础分);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价总分不低于40分,其中教学与科研评分分别不低于12分(基础分)。
申报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价总分不低于50分,其中教学与科研评分分别不低于15分(基础分);申报晋升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价总分不低于40分,其中教学与科研评分分别不低于12分(基础分)。
第十八条  “双肩挑”人员从学院党政管理岗位回归到专任教师岗位,3年内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相应教学与科研基础分视同达标。
对于在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重大贡献,同时有高水平代表作的教师,在未达到履职年限时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破格年限一般为提前一年。
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取得国家或教育部等权威机构认定的重大突破性成果或贡献的,经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提议并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学术评议
第十九条  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接受同行专家学术评议。
1. 履行岗位职责,参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实绩和成效情况;
2. 理论水平,论文、著作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
3. 近年参与学院重要工作情况;
4. 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实际工作取得成效情况。
第二十条  代表性成果须为任现职期间以学院名义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成果,其中一项应为近五年以来的成果。成果类型包括论文、专著、专利、重大项目政策性研究报告、培训课程及其教材、艺术作品等。
第二十一条  同行专家学术评议采取院外评议与院内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院外评议主要侧重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水平评价,采用匿名方式进行评议;院内评议主要侧重师德、工作业绩、贡献等方面,通过材料评阅和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院外评议
1.院外评议需提交代表性成果两项。
2.院外评议工作由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采用匿名送审形式。
3.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成果须聘请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成果须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4.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同行专家评议结果中如有两位及以上专家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则申请人不再具有参加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
5.院外评议所需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第六章  评聘程序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聘委会根据学院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并发布聘任岗位信息。学院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指标单独设立。
2.初审、复审与推荐。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受理参评人员申请(“双肩挑”人员的申请归口各相关二级学院)并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情况及相关材料清单报聘委会办公室进行复审。评审小组对初审、复审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按推荐名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类别,正式向聘委会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员。参评人员应当按规定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材料,并书面承诺各项材料的真实性。
3.评议前公示。聘委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并获得推荐的拟参评人员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专业评议。聘委会根据职责组织院内外专家开展专业评议。专家组进行评议投票时,拟参评人员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下同),方可通过评审。
5.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根据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审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提出拟聘人选。
6.上报验收。聘委会办公室将评审程序和审议结果上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进行验收。
7.聘任前公示。聘委会对验收合格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8.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聘任人员。
9.聘委会办公室将聘任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10.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的教师职务聘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部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初审、推荐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议等,负责处置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事争议的相关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应不少于5人,人数须为奇数。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评审实施方案。
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受理本部门拟申报晋升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晋升条件进行初审,并上报学院聘委会进行资格复审;对初审、复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结合申报人的师德表现、工作表现和学术水平等,按照学院发布的岗位设置情况和推荐指标要求,进行评议推荐,并出具书面评议推荐意见;负责本二级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评议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人员,再次参评,必须有新的论著或其他成果,方可受理。连续两年学院学术评议未通过的,应当至少间隔一年方可再行申报,距退休不足一年的教师可继续申报。
第二十六条  纪律要求贯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全过程。
(一)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接受市人力社保局和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
(二)申报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师德。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其申请资格和聘任结果,按照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实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院内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四)参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请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在工作中发生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泄露内部讨论情况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按照亲属关系或直属关系等利益相关关系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员如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争议,可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对申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教育学院专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院人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思想政治与师德量化评分表
           2. 教育教学量化评分表
           3. 科研量化评分表
 (以上附件内容见下方链接中)
 
京教院发〔2022〕12号.docx
c5fd73824c5a7379e9c3795331b574e9.docx (76.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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