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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22〕14号)

供稿:党委宣传部 时间:2022-11-16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55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             

  
北京教育学院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和《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营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设施是指在校园内公共区域建设并长期使用的宣传栏、橱窗、电子屏等固定设施。宣传品是指各部门因办公、教学、科研和活动需要在校园内设置使用的横幅、条幅、展板、展台、海报、临时性指示牌等非固定宣传用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公共区域各类宣传设施和宣传品设置(含摆放、张贴、悬挂、安装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发布的公告、启示、通知等日常工作信息,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设置宣传设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须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宣传设施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设置。

  第五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宣传品,需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北京教育学院重大活动宣传品设置申请表》(见附件2),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   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实行归口管理。党委宣传部是宣传设施和宣传品设置审核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学院宣传环境和宣传内容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是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场地设置的管理部门,对学院宣传环境的安全情况和现场秩序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七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宣传环境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部门党组织负责人落实本部门各类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宣传设施要在醒目位置标明部门名称。部门党组织负责审定宣传内容、保持现场秩序、控制设置时间等。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在宣传内容的舆论导向、政治原则上要严格把关;要加强宣传设施的管理,按时维护清理,损坏时要及时修整,废弃时要及时拆除;每学期至少要更换宣传内容1次以上。

  第九条   在图书馆、实验室、地下活动室等公共区域设置各类宣传品,其宣传内容由所辖区域责任部门审核把关。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责任部门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党委宣传部、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要求管理部门限期撤销、拆除和清理。对造成意识形态重大舆情问题的,按照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北京教育学院宣传设施设置申请表

             2. 北京教育学院重大活动宣传品设置申请表
       (以上两附件内容见下方链接)

       

京教院党发〔2022〕14号.docx
578381e0abcb34b4097c6b668905a272.docx (38.45 KB)
京教院党发〔2022〕14号.pdf
6c812afdca417fb51335fe47541ce061.pdf (2.6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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