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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23〕15号)

供稿:纪检监察办公室 时间:2023-06-06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70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北京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为统筹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运行机制,强化协同监督,提升监督质效,依据市纪委市监委《关于推进市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制定本规则。

  一、协调小组构成

  协调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资产处、审计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协调小组工作,定期沟通情况,及时通报问题,形成监督合力。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协调小组职责

  (一)坚持协同监督,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协调行动、统筹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重要决策、重要制度、重要工作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沟通情况,及时通报问题。

  (三)坚持预防为主,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制度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堵塞反腐败工作中的制度漏洞。

  (四)完成市纪委、学院党委交办的与职责相关的其他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立足职责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对分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效能。

  (二)着力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情况。在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协调小组组长报告,一般问题要定期向协调小组通报。

  (三)统一协调行动,强化协同配合。在协调小组统一安排下,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同题共答、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高质量完成上级、学院党委或领导部署安排的重要工作。

  四、协调小组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商制度。协调小组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沟通情况、通报问题、研究工作、做出决定。会议由组长主持或由组长指定人员主持。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组长和各成员单位征集,由组长审定。如有特殊需要,组长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二)请示报告制度。协调小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重要线索、重大风险、形成的重要决定等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党委书记)请示报告。成员单位在采取涉及全局的反腐败工作重要安排、重要行动前,应当向协调小组(组长)报告。

  (三)成员单位负责制。成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协调小组决定,在责任和分管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高质量完成相关任务。

  (四)协同配合机制。在协调小组统一安排下,成员单位可以通过交叉、联合、分组等方式协同行动,共同完成相关任务。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履职不担当不尽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成员单位及其负责人,情节轻微的,采取约谈、提醒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严肃追责问责。

  本规则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京教院党发〔2023〕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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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院党发〔2023〕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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