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8-08-20
京教院人发〔2015〕3号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教育学院
2016年1月6日
《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调整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院内绩效工资制度,适应首都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培训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提高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京教院人发〔2014〕1号)的规定,现对《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京教院人发〔2014〕3号)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调整范围
结合学院中心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调整只涉及专任教师岗位的绩效工资分配结构的调整,其他岗位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暂不做调整。
二、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适应的分配机制,实现“提低、扩中、限高”的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教师岗位的工作职责,引导广大教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提升培训质量,从而带动学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机制,强化考核,努力提高绩效工资比重,建立与工作实绩和学院实际相结合的合理有序的绩效工资分配格局。
三、调整后专任教师绩效工资的构成
根据现行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职工的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专任教师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岗位津贴、任务津贴和业绩津贴四部分构成,并根据分值按相应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1.基础津贴主要体现教师的学历背景和年资等因素。基础津贴标准暂不做调整。
2.岗位津贴部分按照不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工作要求,在考虑教师每年应当承担的学历和继续教育教学工作、下校实践指导、论文或课题指导、网络学习指导等业务工作基础上,不再划分档次,依照标准按月发放。
3.任务津贴包括职务兼职津贴、项目津贴、远郊区县全职挂职津贴和学术假津贴等,按月发放。
4.业绩津贴主要依据教师承担培训项目和创新学校计划相关工作职责内容,考虑其中实际承担的管理工作的内容,设置相应津贴标准,每学期统计并集中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专任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科研成果绩效奖励、开发新课程绩效奖励、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岗位考核绩效津贴和综合考核绩效津贴等组成。具体计算办法和发放办法,按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四、发放办法
各二级学院每年年底向人事处和教务处上报下一年度教师工作任务安排计划,由人事处按计划发放当年绩效工资。
五、考核
每年年底,各二级部门结合年度考核要求,统计教师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由学院和二级学院按照实际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后,按规定发放教师岗位考核绩效津贴和综合考核绩效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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